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不獨立納稅,其稅收繳納與總公司合并;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財務獨立,因此其單獨納稅,也意味著單獨適用子公司所在地的稅收政策。1.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2.分公司與子公司在稅收籌劃的區別是什么3.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稅收有哪些區別4.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稅有哪些區別?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 1、分公司與子公司責任承擔不同
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新注冊的公司如何報稅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系,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 2、分公司與子公司設立方式不一樣
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分公司: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 3、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不同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分公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 4、有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分公司具有以下特點: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營業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
子公司的特點:子公司是其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經濟關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其法律依據是我國《公司法》第14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與子公司在稅收籌劃的區別是什么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稅收籌劃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不獨立納稅,其稅收繳納與總公司合并;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財務獨立,因此其單獨納稅,也意味著單獨適用子公司所在地的稅收政策。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稅收有哪些區別
- 1、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 (1)稅款繳納 對于子公司,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子公司應當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在注冊地繳納稅款,并適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規定。 對于分公司,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法人匯總納稅的制度,對于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設立為分公司后,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執行跨地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 (2)所得稅審批及備案事項 因子公司屬于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資料,向當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即可。 因分公司不屬于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并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 2、其他稅種的影響
增值稅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納稅地點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需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其他地稅,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房產、土地均需在資產所在地納稅;而個人所得稅也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當地繳納。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項目所在地的地稅基本不產生影響。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稅有哪些區別?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稅區別:
子公司必須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稅。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核算,所得稅可以在總公司合并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自動匯總到公司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因此需要謹慎選擇。